8月5日電 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意見》要求,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聚焦人民群眾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強化普及普惠、穩妥有序推進、加大政府投入、經費合理分擔的原則,逐步免除學前教育保育教育費,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意見》明確,從2025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幼兒園學前一年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免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不含夥食費、住宿費、雜費等)執行。對在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就讀的適齡兒童,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免除水平,相應減免保育教育費。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兒園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在園兒童家庭收取。對因免保育教育費導致幼兒園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免保育教育費在園兒童人數、所在地保育教育費生均實際收費水平等情況補助幼兒園。 《意見》提出,在國家統一實施的免保育教育費政策基礎上,鼓勵各省結合實際,進一步鞏固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等群體資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具體資助內容和資助標準等由各省自行確定。同時,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堅持保基本、保普惠,進一步健全學前教育投入機制。 《意見》強調,各省要發揮省級統籌作用,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與本地區已實施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做好銜接。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控,強化資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確保幼兒園正常運轉,嚴禁拖欠教師工資。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規範辦園行為,切實守護好在園兒童身心健康。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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