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4日電 題:最後的故宮文物赴臺押運人:一朝護寶,半生離愁 作者 黃欣欣 1949年,29歲的索予明奉命押運第三批故宮文物赴臺。行前,他送相依為命的母親回湖北老家,一句「回來再接你回南京」的承諾卻成為母子的永別。自此,索予明在寶島走過守護文物的漫長餘生。 回憶這位前輩的採訪過程中,臺北故宮博物院前院長馮明珠數度哽咽,「索公自1941年進入『中央博物院』籌備處,自此與文物相守,從李莊、南京到臺中霧峰北溝,再到臺北,終老於外雙溪故宮宿舍,一生典守文物。」 漫天烽火拼學術 1920年,索予明出生於湖北江陵。抗戰期間,「中央博物院」籌備處及數千箱故宮文物遷移至四川李莊。畢業於同濟大學的索予明因繪圖能力出眾,被「中央博物院」籌備處錄用。 在李莊,索予明與同事們開箱清點、記錄、繪製文物,還策劃展覽、出版導覽手冊。當時,學術調查也未停止,西南民族調查、西北長城考古等研究持續推進。 馮明珠說,渡臺後,索予明常談起在李莊的日子:夜裡沒有煤油,大家擠在茶館借燈光聊天,有人點杯叫「玻璃」的白開水,能坐半夜;月光好時,在張家祠前背《春江花月夜》,誰卡了殼,半夜想起了,便敲開鄰居的門補上。籌備處主任李濟常加入夜談,講述殷墟發掘故事,還把文稿拿來給大家校改,找出錯字或提出意見就獎個雞蛋——在物資匱乏的年代,這是難得的犒賞。 奉命押運,母子永別 1994年,87歲的北京故宮博物院古建專家單士元訪臺,與86歲的臺北故宮博物院文物專家那志良相見。這是1933年故宮文物南遷後兩人首次聚首,他們輪流報出故友名字,得到的回應多是「不在了」。 馮明珠(前排右一)主辦活動為索予明(前排右二)慶賀一百歲生日,邀請近百位臺北故宮博物院同仁參加。 (受訪者供圖) 索予明是最後一位離世的故宮文物赴臺押運人。當年,他告別故土,身上僅帶著一件母親縫製的藍背心和兩枚錢幣。兩岸開放探親後,他返回湖北江陵,卻找不到家。聽同鄉人轉述得知,母親早已離世,親人也多失散了。 20世紀90年代末,索予明(第二排左二)回湖北江陵探親,與同鄉合影。 (受訪者供圖) 「索公當然會覺得難過,」馮明珠說,「但誰都不知道明天會怎麼發展,他們只能奉命,被時代的洪流裹挾著往前走。」 2022年,索予明在臺灣逝世。馮明珠悼念時說:「索公參與了一個時代的文化大事,如今壽終正寢,上天國與思念的母親聚首,應是此生無憾了。」 「典守文物的精神代代相傳」 「索公念茲在茲文物安全,憂心文物再分散,他曾說,希望自己一生對國家、民族做的最有意義的事,千萬別成為錯誤的抉擇。」 馮明珠嘆息,索公未能對母親盡孝,一生對文物盡忠,如果這些文物到最後發生了變化,這是他最不能看到的事情。 2000年,年屆八旬的索予明雙目幾近失明,頭腦依舊清晰,愛聽廣播。他得知,臺灣當局推出旨在展示臺灣和亞洲文化藝術的「故宮南院」計劃,十分擔心中華文化因此被稀釋。 馮明珠強調,兩岸故宮珍藏的是同一源流的中華文明,這一條堅韌的文化臍帶始終連接兩岸。「當初押送文物南遷的故宮人,也將典守文物的精神帶到臺灣。」 馮明珠指出,臺北故宮博物院曾出版書籍《故宮院史留真》、舉辦「北溝傳奇」等展覽;2010年,兩岸故宮學者共同「重走南遷路」;2013年,當時的兩岸故宮院長在北京共同觀看了話劇《海棠依舊》,重溫護寶歲月。「臺北故宮博物院的院史展從未中斷,南遷故事也並未沉寂。」 在馮明珠看來,只要臺北故宮博物院開館一天,就是在傳承、推廣中華文化,臺北故宮博物院的任何變動都會牽動兩岸民眾的心。正如索予明晚年口述:「人事都已改變,但歷史事實是改變不了的,每一件古物都是見證,也是一首史詩。」(完)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起烈性犬傷人致死案件引發關注。高某在村頭羊場內飼養三隻大型烈性犬,其飼養的狼狗從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狗籠中竄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引發公眾關注。 惡犬咬死路人,為何飼養者會被追究刑責?8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 烈性犬多次傷人仍未防範 撕咬路人致死後 法院判飼養人應負刑責 據案件披露,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在案發前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案發當日,馬某路過高某羊場時,一隻狼狗從底部無鐵網阻斷、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的狗籠中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現場勘查顯示,該狗籠不僅底部存在空隙,頂部也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無鐵絲網防護,犬只可輕鬆逃脫。 法院指出,高某豢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且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結合其此前多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仍疏於管理的情節,認定其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高某提出的「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法院認為不能成立,因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 從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飼養的「法律雷區」有哪些? 針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偉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析。 胡磊介紹,我國法律對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有嚴格規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罰則,即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而致使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按上述標準處罰。 胡磊介紹,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還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飼養特定烈性犬種,例如阿拉斯加犬、羅威納犬等,飼養人需遵守當地禁養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後果:行政層面,公安機關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沒收犬只;民事層面,飼養人需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致人損害仍需全額賠償;刑事層面,若因管理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上述案件,陳嘉偉認為,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其「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擊性且已多次傷人,卻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籠安全隱患,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動物飼養人對動物傷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過錯。」陳嘉偉強調,高某的辯解「人是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不能成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義務,狗的傷人行為本質上是飼養人疏於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傷人」「狗籠有安全隱患」等情節,既證明了高某主觀過錯的持續性,也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定罪和量刑均起到關鍵作用。 胡磊認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因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撲倒、咬傷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顯危險性,「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則反映飼養人長期疏於管理,這些情節共同證明高某主觀過失程度較深,且屬於「情節較重」情形,直接影響定罪並導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紹,除過失致人死亡罪外,動物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傷害罪適用於飼養人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情形,例如主動放開犬繩放任攻擊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未採取措施,導致動物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情況,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區域失控。 陳嘉偉指出,若飼養人已採取合規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籠、牽狗繩),但因意外導致傷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籠損壞),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時維護導致傷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過錯程度可能較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減輕。 陳嘉偉提醒,普通動物飼養人尤其是烈性犬飼養者需注意:嚴格遵守地方規定,不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飼養需辦理相關證件;盡到嚴格管理義務,確保犬只不會脫離控制(如使用合規狗籠、外出牽繩);若犬只曾有傷人史,必須採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傷人事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減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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