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二、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本決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2013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7號公布 根據2025年8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籤證的籤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 在籤證籤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籤證的類別和籤發 第五條 外交籤證、禮遇籤證、公務籤證的籤發範圍和籤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籤證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籤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籤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籤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籤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籤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籤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導的外國記者。 (六)K字籤證,發給入境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 (七)L字籤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籤發團體L字籤證。 (八)M字籤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九)Q1字籤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十)R字籤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一)S1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籤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二)X1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三)Z字籤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籤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籤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籤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籤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籤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籤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籤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K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外國青年科技人才的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L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M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九)申請Q1字籤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籤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十)申請R字籤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S1字及S2字籤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X1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三)申請Z字籤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籤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籤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籤證機關籤發籤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籤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籤發條件的,籤發相應類別籤證。對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籤證機關應當在籤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 外國人持籤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籤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籤證。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籤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籤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籤證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籤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籤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籤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籤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籤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籤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籤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籤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籤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籤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籤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籤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籤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置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籤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籤發籤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籤發機關對籤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籤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一)被籤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註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籤發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籤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籤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籤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籤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籤發機關註明,籤證自籤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籤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准,駐外籤證機關可以委託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籤證申請的接件、錄入、諮詢等服務性事務。 第三十八條 籤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8月12日電 據財政部微信公眾號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提振消費、全方位擴大國內需求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引導帶動作用,推動降低服務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助力激發消費市場活力,財政部會同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體育總局聯合印發《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實施方案》(財金〔2025〕81號,簡稱《方案》)。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方案》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今年以來,國家持續出臺穩就業、穩經濟、促消費政策舉措,此次九部門聯合印發《方案》,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大力提振消費、提高投資效益,全方位擴大國內需求。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要求「發揮財政政策引導帶動作用,2025年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消費貸款和消費領域的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給予財政貼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牽頭制定了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和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於7月31日經國務院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作為兩項提振消費政策之一,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的出臺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提振消費對供需兩端協同發力有要求。隨著去年黨中央部署實施的一攬子增量政策以及今年出臺的穩就業穩經濟若干舉措接續發力,國內需求全方位擴大,重點領域消費持續提升,但擴大內需仍面臨一些制約,供需關係不平衡問題凸顯,消費回升仍面臨一定壓力。大力提振消費,以增收減負提升消費能力和意願,以高質量供給創造有效需求,有必要從需求端和供給端協同發力。服務業經營主體作為消費服務和場景「提供者」,生產經營和擴大再生產需要加力支持,為提供高品質的消費服務創造條件。 二是人民群眾對服務消費提質升級有訴求。服務消費涉及面廣、聯動性強,與增進民生福祉、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直接相關。近年來,我國居民服務性消費佔比持續提升,2024年人均服務性消費支出佔比達46.1%,消費結構由商品消費主導向服務消費主導加速轉變。本次出臺針對性支持舉措,將推動優化和擴大服務消費供給,更好匹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高品質服務消費需求。 三是服務業經營主體對降低融資成本有期待。服務業經營主體大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他們一頭連著從業者的生計,一頭連著居民的生活,可持續經營普遍受到信貸支持規模、融資成本、現金流穩定性等因素的影響。財政部牽頭實施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貼息政策,旨在通過「四兩撥千斤」的槓桿效應,為廣大服務業經營主體提供更多低成本金融資源支持,助力進一步疏通實體經濟「毛細血管」。 二、《方案》作為中央層面首次聚焦消費領域、針對服務業經營主體出臺的貸款貼息政策,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財政貼息政策為貸款主體提供「真金白銀」的支持,有利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本次出臺《方案》,聚焦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領域,精準發力、靶向施策,在工作要求上可以歸納為「四個堅持」: 一是堅持政府引導、各省統籌。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群體消費特點,由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金融管理等部門,實行各省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審核監督、省級財政部門保障貼息需求的「自審自貼」模式,形成推進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堅持市場運作、自主審貸。推動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更好結合,經辦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政策支持範圍的經營主體自主審核、自主授信、自主放貸,確保信貸資源有力支持服務業經營相關活動,助力提升服務供給能力。 三是堅持精準施策、高效運行。適應服務業經營主體規模較小、數量眾多、資金交易頻繁的特點,適當簡化貼息流程,由經辦銀行審批發放貸款、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強化各相關部門監督核驗作用,精準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消費領域服務業信貸投放力度。 四是堅持嚴格監督、防控風險。推動各參與主體各負其責、強化管理,切實防範風險。省級政府加強統籌,組織行業管理部門強化行業監管、貸款和貼息審核;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嚴格貸前貸後風險合規控制;金融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嚴控資金流向;財政部門跟蹤抽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推動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三、服務業經營主體享受貼息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經營主體給予年貼息比例1個百分點、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貼息支持,單戶享受的最高貼息金額1萬元,具體條件如下: 一是支持範圍。餐飲住宿、健康、養老、託育、家政、文化娛樂、旅遊、體育等8類消費領域的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可享受貼息支持。 二是期限條件。在《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公開發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籤訂貸款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發放至經營主體的,按照貸款本金對經營主體進行貼息。 三是資金用途。服務業經營主體貸款需合規用於改善消費基礎設施、提升服務供給能力。 四是經辦銀行。相關經辦銀行包括21家全國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五是其他條件。同一筆貸款不得重複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已享受地方財政相關貼息政策的,此次貼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貼息後的實際利率水平。 四、我們注意到,《方案》從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對貼息的各個環節作了詳細規定,能否為我們介紹具體工作流程? 答: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實施了疫情穩產保供貸款貼息、部分領域設備更新貸款貼息、大規模設備更新貸款貼息等政策,形成了一整套貸款貼息政策管理機制。此次貼息政策沿用相關成熟工作機制,工作流程主要分為六步: 一是貸款審批發放。符合條件的服務業經營主體可向所在地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審批貸款申請,自主決策貸款發放條件並及時放款。 二是貸款定期審核。經辦銀行省行按月匯總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發放情況,定期報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審核。 三是貼息資金申請。經辦銀行省行結合相關部門審核檢查情況,按時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需求申請。 四是貼息資金結算。省級財政部門收到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申請後,及時與行業管理部門審核情況進行比對,向財政部提出貼息結算申請。財政部與各省級財政部門結算並撥付中央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 五是貼息資金撥付。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向經辦銀行省行撥付財政貼息資金。經辦銀行對已付部分利息,一次性向經營主體返還對應貼息資金;對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經營主體按期收息時直接扣除對應貼息資金。 六是貼息資金清算。政策到期後,經辦銀行按時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向財政部提交貼息資金清算報告。財政部與各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 五、為充分發揮政策成效,《方案》在做好組織實施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請向上滑動閱覽答:《方案》緊扣消費領域服務業經營主體特點,充分考慮經營主體操作便捷性、各方職責協同性以及貼息資金使用合規性,力求流程便利、管理精準、執行高效,以更大力度支持提振消費。 一是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在貼息申請環節,服務業經營主體只需按照一般貸款流程在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對於貼息資金,由經辦銀行在政策到期後一次性向財政部門提出貼息申請,經營主體免申即享優惠利率。在資格審核環節,經辦銀行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確定滿足條件的經營主體,相關標準既符合全國統一的行業劃分要求,又適應銀行內部貸款管理需要,便於精準高效確認支持對象。在貼息撥付環節,為滿足各地貼息資金需求,明確原則上到期後統一結算的同時,保留一定靈活度,如果實際執行中信貸需求旺盛、貼息需求增加、政策執行加快,財政部可視政策實施情況適時組織各省級財政部門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二是壓實責任,形成合力。經辦銀行承擔審貸主體責任,合理匹配優惠信貸額度,強化貸後管理。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承擔行業監督責任,嚴格審核把關。金融監管部門承擔金融監管責任,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財政部門承擔貼息資金管理責任,動態掌握貸款發放進度和貼息資金需求情況,合理確定貼息資金撥付頻次與結算周期。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與省級財政部門共享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強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協同聯動。 三是加強監控,確保實效。要求經營主體將貸款資金用於提升服務供給能力、改善消費基礎設施,嚴禁用於房地產開發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各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對於發現貸款資金使用、貼息資金申領等違反政策規定的,及時追回相關信貸資金和財政貼息資金,並依法依規對經營主體和經辦銀行進行處罰,確保貼息資金用於支持合規經營活動,真正發揮政策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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