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8月13日電 (記者 龍敏)今年第11號颱風「楊柳」將給福建帶來明顯的風雨影響。福建海事局13日通報,截至13日11時,福建沿海39條客渡運航線、141艘客渡船停航,包括4條「小三通」客運航線全部停航;114個水工項目已全部停工,307艘施工船均轉移避風水域。 颱風「楊柳」今日12時中心距臺灣臺東市東偏南方向約40公裡。據福建省氣象臺預計,「楊柳」即將於今日中午在臺灣東南部沿海登陸,穿過臺灣島後進入臺灣海峽,並將於今日夜間至14日凌晨在福建廈門到廣東汕頭一帶沿海再次登陸。 13日12時15分,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升防颱風應急響應至Ⅱ級,並啟動防汛Ⅳ級應急響應。 受颱風影響,13日,閩中漁場、閩南漁場、臺灣淺灘漁場和福建中南部沿海海區最大風力可達9至11級、陣風11至13級,閩東漁場中西部和北部沿海海區最大風力可達7至8級、陣風9至10級;中南部地區部分縣市最大陣風可達8至12級;漳州、廈門兩市和泉州南部區域、龍巖南部區域有暴雨或大暴雨。 目前,福建海事局維持防颱風Ⅱ級響應,2艘大型專業救助船、4架救助直升機、50艘海巡船艇、95艘港作拖輪等海上救援力量已做好應急準備,隨時應對海上突發險情。(完)
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披露一起烈性犬傷人致死案件引發關注。高某在村頭羊場內飼養三隻大型烈性犬,其飼養的狼狗從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狗籠中竄出,將路過的馬某撕咬致死。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馬某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引發公眾關注。 惡犬咬死路人,為何飼養者會被追究刑責?8月11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 烈性犬多次傷人仍未防範 撕咬路人致死後 法院判飼養人應負刑責 據案件披露,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在案發前已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他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案發當日,馬某路過高某羊場時,一隻狼狗從底部無鐵網阻斷、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的狗籠中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其當場死亡。現場勘查顯示,該狗籠不僅底部存在空隙,頂部也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無鐵絲網防護,犬只可輕鬆逃脫。 法院指出,高某豢養的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且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結合其此前多次發生犬只傷人事件仍疏於管理的情節,認定其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於高某提出的「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法院認為不能成立,因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責任。 從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飼養的「法律雷區」有哪些? 針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嘉偉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解析。 胡磊介紹,我國法律對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有嚴格規範。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具體罰則,即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牽繩、未戴嘴套而致使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於違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初次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按上述標準處罰。 胡磊介紹,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胡磊提到,部分城市還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飼養特定烈性犬種,例如阿拉斯加犬、羅威納犬等,飼養人需遵守當地禁養規定。若未遵守規定,可能面臨多重法律後果:行政層面,公安機關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沒收犬只;民事層面,飼養人需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挑逗行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致人損害仍需全額賠償;刑事層面,若因管理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上述案件,陳嘉偉認為,法院認定高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於其「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高某明知烈性犬具有攻擊性且已多次傷人,卻因疏忽大意未消除狗籠安全隱患,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動物飼養人對動物傷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存在管理過錯。」陳嘉偉強調,高某的辯解「人是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不能成立,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飼養人對動物負有管理義務,狗的傷人行為本質上是飼養人疏於管理的延伸。而「烈性犬多次傷人」「狗籠有安全隱患」等情節,既證明了高某主觀過錯的持續性,也加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定罪和量刑均起到關鍵作用。 胡磊認為,法院判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核心依據在於其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導致烈性犬失控致人死亡。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情形,本案中高某作為飼養人,明知犬只具有攻擊性且狗籠存在安全隱患,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屬於應當預見危險而因疏忽未預見的疏忽大意過失。其「人是被狗咬死,與其無關」的辯解不成立,因為即使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胡磊表示,本案中,「烈性犬多次撲倒、咬傷路人」表明犬只具有明顯危險性,「狗籠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則反映飼養人長期疏於管理,這些情節共同證明高某主觀過失程度較深,且屬於「情節較重」情形,直接影響定罪並導致量刑加重。 胡磊介紹,除過失致人死亡罪外,動物傷人還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傷害罪適用於飼養人故意驅使動物傷人的情形,例如主動放開犬繩放任攻擊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未採取措施,導致動物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情況,如烈性犬在人群密集區域失控。 陳嘉偉指出,若飼養人已採取合規安全措施(如使用合格狗籠、牽狗繩),但因意外導致傷人事件(如地震致狗籠損壞),可能認定為意外事件,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因措施存在缺陷或未及時維護導致傷人,仍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失,需承擔相應責任,但過錯程度可能較未採取措施的情形減輕。 陳嘉偉提醒,普通動物飼養人尤其是烈性犬飼養者需注意:嚴格遵守地方規定,不擅自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合法飼養需辦理相關證件;盡到嚴格管理義務,確保犬只不會脫離控制(如使用合規狗籠、外出牽繩);若犬只曾有傷人史,必須採取更嚴密的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傷人事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減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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