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聽說過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銜接班,沒想到考上大學了也要上高中大學銜接班,這樣的「提前起跑」究竟有無必要?(8月11日《南京日報》) 高考結束後的暑假,本應是學子們卸下重擔、調整身心的寶貴時光。然而,近年來「高大銜接班」悄然興起,不少準大學生還未踏入大學校門,就已提前投身高等數學、大學英語等課程的學習。這種所謂的「提前起跑」教育,看似未雨綢繆,實則違背教育規律,不僅無助於真正提升學習能力,反而可能適得其反,純屬畫蛇添足。 從學習規律來看,「高大銜接班」的教學效果堪憂。高中與大學的知識體系、教學方法存在顯著差異,大學教育的核心是培養獨立思考和自主學習能力,而不是讓學生在假期裡繼續被動接受填鴨式教學。脫離了大學課堂的系統鋪墊和學術氛圍,僅憑短期突擊很難真正掌握知識精髓。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囫圇吞棗的學習可能會讓學生形成錯誤的認知,反而為大學學習埋下隱患。 深究「高大銜接班」盛行的根源,不難發現,其背後是教育焦慮的延續和商業利益的驅動。從幼升小到初升高,銜接班的影子無處不在,這種依靠搶跑提高學習成績的應試焦慮,在高考後自然延伸到「高大銜接」階段。商家正是抓住了家長和學生「怕落後」的心理,將正常的教育過度包裝成「生死攸關的起跑線」,進一步加劇了家長和學生的恐慌心理,從中牟取暴利。 事實上,大學有著完善的新生培養體系,多數高校會通過入學教育、基礎課程分層教學等方式幫助學生平穩過渡,完全無須依賴校外銜接班。家長和學生更應明白,人生本無起跑線,而人生的高度從不只看起跑速度,更在于堅持——培養終身學習的能力和保持對知識的渴望,而非被教育、考研、就業等焦慮裹挾著盲目超前。 教育是一場馬拉松,而非百米衝刺。與其讓準大學生在暑假裡為意義不明的銜接班焦慮奔波,不如讓他們多一些時間廣泛閱讀、培養興趣、鍛鍊身體等,還可以學習一些實用技能,如駕駛、烹飪、社交等能力,這或許比提前學幾章高數更有意義。(江德斌)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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