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在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國家機關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執法司法工作協同 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18條,分為總體要求和強化聯動、優化銜接、深化合作四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意見》第一條至第三條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從三個方面對加強司法與行政執法工作協同提出總體要求。一是目標要求,明確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服務保障好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二是內容要求,明確要堅持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機制,增進長江流域系統治理、整體治理、協同治理。三是工作要求,明確要堅持依法推進、務實高效,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準確適用刑法、民法典、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法治合力。 第二部分,強化聯動。《意見》第四條至第八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強化執法司法工作協同的具體舉措。一是加強溝通會商,聚焦汙染防治攻堅、長江十年禁漁、河道採砂管理等重點領域和多發高發案件,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和尺度,全面提升執法司法規範化水平。二是支持執法行動,堅持依法辦案與促推治理並重,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在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依法開展聯合行動。三是專業技術保障,加強生態環境評估鑑定機構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評估鑑定標準規範,共享專家庫,著力解決實踐中鑑定難、鑑定貴問題。四是信息互通共享,加強數字賦能和信息化建設,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和情況通報,共享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執法司法信息數據。五是糾紛多元化解,加強府院聯動,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專業優勢,做好環境資源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第三部分,優化銜接。《意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優化執法司法銜接的相關舉措。一是案件移送銜接,加強長江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銜接,發現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依法移送案件。二是跨域管轄協調,明確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轄的,應當遵循系統治理、整體保護、專業化審判、方便訴訟等要求,並及時商請同級司法機關。三是證據調取使用,辦理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向相關執法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調閱案卷的,有關機關依法予以協助配合,有關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依法作為證據使用。四是法律責任統籌,明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的全面依法協調適用,違法行為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的,依法作為從寬處理的情節。五是生態修復協作,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跨部門協作,科學確定、合理實施修複方案,依法開展修復工作的監督落實、效果評估,共同維護修復效果。 第四部分,深化合作。《意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深化執法司法有關工作的合作安排。一是日常聯絡溝通,健全日常聯絡溝通機制,通過會議紀要、指導意見等形式,增強政策統一性、規則一致性、執行協同性。二是聯合調研培訓,開展跨部門聯合調研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增強執法司法人員的整體觀、系統觀、協同觀,共同提高執法司法能力水平。三是法治基地共建,聯合設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法治宣傳)基地,融合發揮生態修復、巡迴審判、法治宣傳、實踐教育、文化和旅遊、綜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護修復治理綜合效能。四是聯合普法宣傳,及時總結、聯合發布涉長江保護治理典型案事例,把普法宣傳和保護傳承弘揚長江文化結合起來,講好長江保護法治故事。五是涉外法治協同,充分發揮長江流域連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紐帶作用,攜手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全面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攜手各方充分運用好、落實好《意見》要求,共同守護好「一江碧水、兩岸青山」,為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本報記者 毛藝融 港交所IPO定價機制迎來重要改革。8月1日,港交所就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以下簡稱「新規」),新規在8月4日正式生效。 此次改革聚焦多個方向,包括優化新股配售比例分配、降低公眾持股量門檻、便利「A+H」股發行人。調整後,港股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同時保留基石投資者6個月禁售期,未作放寬。 早在去年12月份,港交所刊發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建議諮詢文件(以下簡稱「原建議」),引發市場各方廣泛探討。今年2月份,港交所集團行政總裁陳翊庭曾發文表示,此次改革建議可能是近三十年來對香港新股定價機制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調整,旨在讓規則適應市場變化,提升香港新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港交所認為,此次新規可以為發行人和投資者在新股定價和股份分配方面建立一個更靈活、清晰和透明的框架,進一步提升定價效率、吸引國際發行人和投資者,鞏固中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涉及多項變化 香港新股發售分為基石認購、建簿配售和公開認購三部分。此前,新股發售一般安排10%為公開認購(針對個人投資者),90%為國際認購(針對機構投資者,即「基石配售+建簿配售」),並根據超額認購倍數,可以將公開認購的比例最多回撥至50%。 在此規則下,新股發售在公開認購部分尚未完成時,機構投資者都無法確定可以在配售部分會獲分配多少股份,並失去預算。如果在公開認購踴躍的情況下,發行人可能會將多達50%的股份撥往公開認購部分。這也意味著,無論建簿配售熱烈與否、基石比例多高,香港公開認購組別的投資者可獲得的強制回撥最多為50%。 此次新規,港交所規定發行人將首次公開招股時初步擬發售股份的至少40%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即最低分配比例由原建議的50%下調至40%。 談及原因,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現在的新股交易規模往往要比以前大5倍至10倍,也有更多國際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今年以來的大型新股,大多數基石投資者及配股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來自海外市場,因此制度上也要做出配合以滿足國際投資者的需要。」 有投行人士告訴記者,40%的建簿配售硬性要求有助於穩定大型IPO定價,避免散戶過度追捧導致的破發風險。 「目前香港市場的交易接近九成都來自機構投資者,有必要引入適當的規則調整,確保機構投資者、全球投資者與散戶投資者在新股發行的股份中取得平衡的分配比例。」伍潔鏇解釋說,如果新股定價機制中沒有足夠的定價者,定出來的價格就可能不夠準確,令公司上市後股價出現較大波動。因而,港交所現在要求新股發售須分配至少40%的股份至建簿配售部分的投資者,回補機制也作出修訂。 在公開認購部分,香港聯交所允許新上市申請人選用機制A或機制B,作為首次公開招股發售的分配機制。機制A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回撥百分比由原建議的20%上調至35%。對此,一位港股上市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新規之後,回撥給散戶的部分從原來最高可達50%的比例降低到35%了,將進一步限制那些賣不出股票想搞「惡意」回撥的小市值公司。 機制B下,引入新的機制選項,要求發行人事先選定一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下限為發售股份的10%(上限為60%),並無回補機制。這意味著,機制B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最大百分比由原建議的50%上調至60%。對於機制B,前述董秘表示,對機構搶購的IPO項目來說,發行人普遍偏向於壓低公開配售比例,目前新規允許壓低公開配售比例,下限最低為10%,有利於控制上市當日的股價波動。 擬調整公眾持股量門檻 此外,香港聯交所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今年10月底截止。 根據此前的規定,無論何時,上市公司應維持上市時的規定公眾持股量百分比,即25%或上市時規定的任何較低百分比(初始規定門檻)。 伍潔鏇表示,目前25%的初始公眾持股量門檻是多年前的規定,單一比例欠缺靈活性,要求也遠高於其他國際交易所。「我們的市場現在迎來越來越多市值龐大的公司上市,在這些情況下,25%的股份可能牽涉龐大的金額。」伍潔鏇表示。 港交所擬引入一個根據市值而設的層級式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為申請上市的企業提供更明確的參考指引,吸引企業來港上市。 此前,據陳翊庭介紹,設立公眾持股量要求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公開市場上有足夠的股票可供交易,防止股價操控和減少過度的股價波動。與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相比,港交所在這方面設定的門檻偏高,可能會削弱市場吸引力。 根據港交所的諮詢文件,普通類型的上市公司公眾持股比例除了可以選擇25%的初始規定門檻外,也可選擇替代方案,即達到10億港元市值及10%公眾持股量。對於「A+H」發行人,港交所建議,公眾持股比例調整為「公眾持有的H股必須達到10億港元市值或5%公眾持股量」。 今年以來,A股公司密集籌備赴港上市。部分發行人及機構認為,此前港交所對「A+H」股設定的發行比例過高,且單一的比例門檻欠缺靈活性。 「考慮到『A+H』發行人也須符合A股市場的公眾持股量規定,因此港交所對其在香港上市的初始公眾持股量要求也採用一個較靈活的標準。」伍潔鏇介紹。 港交所還引入了初始自由流通量規定,例如,適用於「A+H」發行人的初始自由流通量門檻由原建議中「佔H股總數的10%」降低為「佔A+H股總數的5%」。目的在於,確保這些企業在IPO之後有足夠股份在市場上交易。這些新的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能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吸引力。 退市機制方面,此前港交所規定,主板公司停牌18個月,GEM(香港創業板)公司停牌12個月,即可除牌。此次諮詢文件建議,若發行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便加上股票標記;若發行人未能於18個月(GEM公司12個月)內恢復公眾持股量,即可除牌。 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於不斷優化香港《上市規則》,以滿足全球不同行業及不同規模發行人的需要。這次的建議為發行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方便其進行更好的資本管理,同時也引入了有力防止長期違規情況發生的措施,加強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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