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剛組建的新生家長群卻混進了騙子,冒充老師發布收費通知及收款二維碼,致使多名家長受騙! 8月上旬正值中學新生錄取報到高峰期,反詐中心通報一起最新發案,提醒學校及老師組建新生家長群時務必進行身份核驗,不在群內收取錢款並做好防範提示,家長對群內收費信息也應謹慎甄別。 班級群未設置身份驗證 9名家長被騙共4000餘元 近日,北京一所中學近日完成新生錄取工作後,為了方便家長溝通信息,建立了兩個高一新生家長QQ群,並將QQ群二維碼列印在新生入學手冊上,和錄取通知書一起通過快遞發送給新生家長,家長們只要掃描二維碼就能入群。 沒承想,騙子也混入群內,冒充「群主」老師發送交費通知:「麻煩各位家長交一下季度學習資料、練習題試卷等資料費490元、複印費5元,合計共495元整。各位家長掃碼進行繳費並備註好學生名字,方便核對登記,謝謝各位家長配合……」緊接著還發布了支付二維碼,並@群內成員,要求儘快交費。 由於是學校建立的新生家長群,「老師」通知交費的數額也不多,還「貼心」地讓家長交費時備註好學生姓名,交費後截圖接龍便於登記,家長們便信以為真。短短40多分鐘內,共有9名家長掃碼交費,共計4000餘元。另一名「老師」還將交費的家長拉進小群。 群內有家長起了疑心,向學校老師核實。真正的群主老師立即在群內發布消息,告知家長有人冒充老師騙錢並封禁發言,將騙子「踢」出群,緊接著向學校報告並報警。 民警經初步詢問調查發現,這個200多人的新生家長群,未設置管理員審核後加入的權限,騙子在夜間趁人不注意混入群內,之後冒充老師發布交費信息。如果不是發現及時,騙子還可以在小群中繼續詐騙上當的家長。 警方提示 嚴禁在群內發布任何收費信息 「7月底至8月初正值中學新生錄取報到的高峰期,騙子就是利用新生家長對學校、老師的信任及對學校工作的不了解,混進群內實施詐騙。」 反詐民警提示,學校在組建新生家長群時,務必嚴格設置入群審核機制,確保群成員身份真實可靠。同時,要明確群內溝通規範,嚴禁在群內發布任何收費信息,所有涉及費用的事宜要通過校園官網、官方公眾號、線下通知等方式發布,並主動向家長說明收費項目、標準及繳費途徑,引導家長通過學校對公帳戶繳費。 家長們也要提高警惕,加入群後,可先與班主任或學校確認群內管理人員身份,對群內發布的收費、轉帳等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輕易掃描不明二維碼或點擊陌生連結。遇到疑問時,務必通過官方聯繫方式向學校核實,不要直接在群內詢問陌生「管理員」或「老師」,避免被騙子誤導。 一旦發現疑似詐騙行為,要第一時間向學校反映並報警,留存好相關聊天記錄、轉帳憑證等證據,配合警方調查處理。 (央視新聞客戶端綜合平安北京)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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