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消息,中央氣象臺8月12日發布颱風黃色預警和暴雨藍色預警。今年第11號颱風「楊柳」預計將於13日中午前後在臺灣東南部沿海登陸(颱風級或強颱風級,13~14級),穿過臺灣島後進入臺灣海峽,強度逐漸減弱,並將於13日夜間至14日凌晨在福建南部到廣東東部一帶沿海再次登陸(強熱帶風暴級,10~11級),登陸後強度緩慢減弱。預計,12日8時至13日8時,河南南部、湖北中部和西南部、湖南西部和北部、貴州東部和南部、雲南北部、河北西部和東北部、北京西部和北部、天津北部、臺灣島東北部、西藏東南部等地部分地區有大到暴雨,其中,河南南部、湖北東北部和西南部、湖南北部等地部分地區有大暴雨。 交通運輸部啟動颱風三級防禦響應,調整強降雨防禦響應等級為四級。國省幹線多個路段採取主動防禦管控措施,截至12日7時,雲南省國省幹線仍有2個路段維持主動防禦管控。 12日上午,交通運輸部領導調度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雲南、北京、天津、西藏、河北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福建、廣東海事局,要求密切關注颱風動態和氣象預警信息,堅持調度跟著預報預警走,緊盯重點、統籌多點,提早採取防範措施,全力保障行業安全平穩有序運行。要全面落實直達一線的預警發布和「叫應」機制,科學組織海上船舶避風,督促港口企業合理安排作業,加強航道設施檢查檢修和加固提升,做好搶險救援準備。要在公路「響應、巡查、管控」上落實關鍵措施,強化主動性防禦管控,特別是對夜間山區紅色預警路段要把關、停作為重點防禦措施。要強化駐地災害防範,對觸發汛期防災避險判定條件的工程項目做到應停盡停、應關盡關、應撤盡撤。要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公共運輸運營單位以及道路運輸企業等,在當地發布紅色氣象預警時,把「關停」作為重要選項。要全面壓實政治責任,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儘可能由旁系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北京的張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籤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價值400餘萬元的房子,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那為什麼錢款可以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呢? 「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本案中旁系親屬扶養人已經獲得了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因此無權再分得房產。」法官解釋,根據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據這一條和本案具體情況,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 相關新聞 老人去世留下遺囑將房產留給外甥女 親生女兒不認 法院怎麼判? 上海九旬老人王達(化名)早年喪偶,雖育有一女,但長期與外甥女周小冬(化名)共同居住在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子內。這套房2001年登記產權在王達和外孫女高梅梅(化名)名下,兩人各有50%份額。 多年前,周小冬從外地來上海幫襯舅舅王達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顧他日常起居,給他養老送終。2009年,王達立下公證遺囑:「百年之後,名下的房屋份額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繼承」。 2020年王達去世後,女兒王小曉(化名)和外孫女高梅梅不認可這份遺囑,把周小冬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小冬在王達去世後60日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周小冬放棄接受遺贈,但周小冬對王達晚年的生活起居等盡了主要義務,應考慮給予其王達的適當遺產。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份額由他的女兒和外甥女各繼承一半。 周小冬和王小曉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周小冬接受遺贈的表示,最終支持了周小冬的上訴請求,判決王達名下的房產份額全部由周小冬繼承。 知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合北京日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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