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是,開展背景調查應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 「因為背調結果顯示『黃燈』,我們無法進行下一步了。」 不久前,應聘某食品公司的羅女士,突然接到該公司HR發來的這則不予錄用通知。經過反覆溝通,羅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背調公司標為「黃燈」的原因——「有過訴訟記錄」「曾經是被告」,羅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 近年來,背調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招聘流程中,在有的背調中出現了訴訟記錄、婚戀情況、職場「緋聞」等信息。多位受訪專家呼籲,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視原則,同時明確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保護求職者個人隱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因有訴訟記錄,背調「亮黃燈」 「接到背調結果時人是懵的,想了很久都沒想到我什麼時候成過被告。」羅女士告訴記者,她後來推斷出唯一可能的訴訟記錄,「2018年,我們小區的業主跟物業有過糾紛。當時物業公司起訴了很多業主,估計我也是其中之一。」 後來,羅女士查閱案件公開信息發現,該案中,自己的確被列入了被告名單。最後,羅女士放棄了入職該食品公司的機會。 記者了解到,一些背調公司受用人單位委託對求職者開展背調,並在背調報告中標註「綠燈、藍燈、黃燈、紅燈」,以此代表求職者的「風險」由小至大。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中,求職者張先生也因有訴訟記錄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 2024年4月,張先生接到一家軟體開發公司的錄用函。在與原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張先生在軟體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 讓張先生未曾料到的是,當月,該軟體開發公司突然聯繫他,表明公司需要背調結果為「綠燈」或「藍燈」的候選人,而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燈」,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後來,張先生從背調公司處得知,自己拿到「黃燈」評價的原因是其存在訴訟記錄。對此,張先生提出異議稱,訴訟記錄是其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且自己是原告。此後,背調公司將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改為「藍燈」,但該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誠信是勞資關係的基石,訴訟記錄本身並非拒絕錄用的正當理由。」對於該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楊鋒分析認為,訴訟作為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司法途徑,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 「勞動者若因行使訴訟權利而被拒絕錄用,等於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就業與維權之間進退兩難。」楊鋒說。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軟體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綜合考慮張先生支出的房租等費用,並結合後續張先生入職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判處該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萬元。 背調信息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 用人單位開展背調有何依據和意義?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國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其目的主要是降低用工風險,保障用人單位利益」。 在背調程序方面,北京澤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屾提出,開展背調的相關主體應遵循6大程序,分別為籤署授權、確定範圍、多源驗證、結果反饋、加密存檔、到期銷毀,以此確保流程標準、渠道合規。 記者梳理公開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背調提供的個人信息範圍、真實性、客觀性等產生爭議。 因前同事的一句「生活作風存在問題」評價被寫入背調報告,求職者王先生入職新單位後每月工資減少約5000元。該案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後,法院認為,案涉背調公司在未確認王先生前同事所述內容是否屬實的情況下,直接給其標註「黃燈」,並將該信息寫進背調報告,導致其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最終,法院判決背調公司停止侵權,向王先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背調不能侵犯個人隱私權,須遵循私權侵入最小化原則。」胡勝國指出,相關主體應通過個人授權和法律規制兩個程序保障權利侵入最小化,即沒有勞動者授權不得調查,即使獲得授權也應遵守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看來,用人單位開展背調還須遵循必要性原則、非歧視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基於招聘必要進行背調,搜集、調查的信息也是基於招聘崗位的需要,且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此外,用人單位不得利用搜集的信息對勞動者作出歧視性的僱傭決策。」他說。 明確背調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對於用人單位開展背調的邊界,林屾提出,應考量兩個標準下的邊界定義,即「法律邊界」與「公德邊界」。 林屾進一步分析稱,在「法律邊界」方面,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的「最小必要原則」這一導向原則。一方面,「最小」指的是信息範圍,即法律僅允許開放最小限度的、與公共生活相關的、可能與他人和服務對象有必要關聯的個人信息,「所有的商業調查行為,均須在這個範圍內開展」。另一方面,「必要」是指信息相對必要,對調查者的權限做出限制。 對於「公德邊界」,在林屾看來,用人單位和背調機構在開展背調時應最大程度地保護被調查者的社會性利益。 範圍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明確背調具體規範,包括調查前提、調查獲取信息的範圍、調查獲取信息的引用等。此外,對於濫用背調等違法行為,應該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用人單位濫用背調、侵害求職者勞動就業權的,應該對求職者的權益予以保障,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拒絕錄用的締約過失責任等。」他說。 「可以利用區塊鏈存證、算法歧視治理等方式強化監管技術的應用。」林屾舉例稱,比如應強制授權書、調查過程上鏈固化,供勞動監管部門實時查驗,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公開AI背調模型邏輯,防止關於年齡、性別等的隱性歧視。 此外,林屾提出,對於不同用途的背調行為可採取的手段、可提供給需方的信息,可以實施精細化的分類、分級管理。與此同時,確保勞動者擁有信息刪除權。通過立法明確勞動者離職後可要求相關主體刪除背調數據,用人單位亦需設立自動清理機制。
最近這段時間,全國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職場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衝走並傷亡,算工傷嗎?一職工就不幸遇上此事,家屬認為其是工作途中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不予認定,雙方為此對簿公堂,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最終會怎麼判? 員工:上班途中被洪水衝走死亡 紀某為河南某市某工廠員工。 2021年7月21日19時30分左右,天降暴雨。 21時左右,某鎮某村防汛工作人員在某路與某路交叉口往南過橋後200米處拉出警戒線,並設卡勸返行人和車輛。 22時左右,現場人員發現紀某從南向北駕駛電動自行車至某路口,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並派鏟車上前救援,但水流太猛,救援未果,現場人員看到紀某被水衝走。水位下降後,紀某的遺體被發現。 不幸發生後,工廠為紀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不能算工傷 人社局認為—— ■該路段已由專人阻止,不得通行,紀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自己將要通行的路段已無法通行,其本人對自身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其次,即使認為紀某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其在該次交通事故中也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紀某應當意識到進入洪水有巨大的危險,其在防汛工作人員喊叫阻止其通過的情形下仍繼續前進,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紀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提起訴訟 紀某家屬不服,認為紀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是交通意外事故。紀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無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無過錯,本人無責任或次要責任,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由於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積積水,有關責任方沒有設置危險標誌也未派人看守,天還一片漆黑,紀某為廠裡的利益冒著生命危險去上班不幸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隨後,紀某家屬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為工傷。 法院: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二審:均認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紀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實均無異議。 ■關於紀某的死亡是否系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問題。 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紀某系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行至某市某路與某街路口時,因天降暴雨路面過水較深,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天降大雨導致路面過水較深致被洪水衝走亦是一種意外,故紀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車被洪水衝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構成要件,人社局辯稱本案事故發生時紀某面對的是洪水而非道路,其進入洪水中受到傷害不屬於交通事故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於紀某對該次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的問題。 人社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故的發生系由於紀某本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造成,亦不能證明紀某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況且在當時夜間天降暴雨的情況下,紀某對前方路況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在此情況下無法苛責當事人準確快速作出反應,人社局認為紀某應當對危險有充分認識、受到傷害有其自身主動性,故其本人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依據不足,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本案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 綜上,裁定如下: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律 工傷認定有哪些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說,在上下班路上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滿足3個條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傷原因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據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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