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公告2025年第42號,公布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覆審調查。具體內容如下: 2014年8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6號公告,決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7.4%—30.6%,實施期限為5年。 2020年8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9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繼續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5年6月5日,商務部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進行期終覆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覆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和2020年第29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配合調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貝拉古河光纖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寧技術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調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纖有限公司 30.6% (Aksh Optifibre Limited) (2)菲諾萊克斯電纜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3.其他印度公司 24.5% 二、覆審調查期 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覆審調查產品範圍 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和2020年第29號公告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單模光纖,英文名稱: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單模光纖是指在一定的波段範圍內,只傳輸單一模式光信號的光纖。單模光纖的芯徑通常在4-12μm範圍內,包層直徑為125μm左右,塗覆層直徑在245μm左右。單模光纖具有傳輸速率快、傳輸距離長、傳輸容量大的特點。 主要用途:單模光纖適用於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緊套光纜、皮線纜、碟形光纜等。單模光纖主要應用於高速率、長距離以及接入網傳輸,主要使用在長途幹線、城域網、有線電視、光纖接入網(如FTTH)等網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該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種類的光纖、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 四、覆審內容 本次覆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係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係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使其他利害關係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8月14日開始,應於2026年8月14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五處 電話:0086-10-65198062、65198197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近日,有網友爆料,福建泉州一家餐飲店老闆多次在外賣平臺以「會得癌」回懟顧客的差評。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網帖顯示,涉事店鋪為泉州石獅當地一家售賣傳統特色小吃的餐飲店,可堂食或外賣。 在外賣20條差評中,商家針對其中兩條提出「煎包有問題」「餃子好鹹」的差評分別回覆: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這並非涉事商鋪老闆第一次辱罵詛咒顧客。 網友們認為,作為餐飲商家態度如此極端很影響觀感,也產生了對食品安全的擔憂。也有網友指出,老闆是針對「惡意評價」才做此言論,不必上綱上線,萬一存在不當商業競爭呢? 記者致電涉事店鋪了解此事。店鋪老闆申女士(化名)告訴記者,網帖發酵後,近一周以來店鋪的兩個公開電話已被打爆,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為何會以「要得癌」回復差評?申女士解釋,她認為那是惡意差評,故意搞破壞的評價。「(他們)想把我們的店搞倒閉。」針對店方是否存在辱罵顧客、詛咒顧客的情況,申女士並未正面回復,只回答:「我們在這裡開了八九年了,有問題我們還能開下去嗎?」 針對此事,該外賣平臺工作人員回應記者,對於有問題的商家,平臺不會包庇縱容。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平臺不允許商家以這樣的態度辱罵用戶。目前有顧客持續兩年一直反饋該商家言語不當,對此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馬上會有商家檢查組的同事前去核實。如果屬實,會對商家進行一個(扣)違約金的處罰。後續商家若沒有任何改進,平臺會考慮取消合作關係。」 記者注意到,如今,商家兩條回復已被摺疊,無法看到。 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近年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因差評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 各地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消費者的合理批評得到法院支持而贏得官司,也有消費者被法院認定為惡意差評而追究其責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曾關注到,當下,在外賣、二手交易等線上平臺,由於買賣雙方各執一詞,有年輕人化身「賽博判官」(在一些網絡平臺上受邀評判評論合理性、交易糾紛等的大眾評審員——記者注),面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場面,作出自己的判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上述法條分別從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的角度確定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的權利。 人民法院報提醒,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乃至批評,相較於監督而言,其對經營者的影響程度更輕,更應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應容忍消費者的非惡意差評,把消費者的評價權、監督權視為鞭策和激勵,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網絡截圖 消費者在消費後進行評價是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應把握好評價的分寸和尺度,要基於事實發表對商品或服務的評價,不惡意詆毀,不侮辱、誹謗等。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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